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新发展

“有裁判必有证明”,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裁判的基础,集中反映了现代 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本质。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缺乏应有的关注,将证明与刑事 诉讼活动等同起来。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学者们针对刑事诉讼证明理论进行了深入反思,取 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从绝对证明观到相对证明观的转变。传统的证明观夸大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人们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以达到绝对真理性认识。随着法律真实观的提出,学者们就刑事诉讼证明的 特殊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刑事证明具有相对性,并分析了影响刑事证明的因素。指出无论从认识 活动的属性,还是从诉讼行为的属性看,诉讼证明都只能达到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 相对证明观的确立对于正确理解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设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证 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广义证明观到狭义证明观的转变。传统证明观是建立在对证明概念的广义理解之上 的,与广义的证明概念相对,有学者提出了狭义的证明概念,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 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 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这一证明概念对刑事诉讼证明的诸要素所进行了的必 要限定,澄清了证明的基本轮廓,凸显了诉讼证明的特有品格,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价值。 三是从实体证明观到程序证明观的发展。有学者指出程序性证明是相对于传统的实体性证明 的又一理论范畴,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辩一方或双方就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运用证据向法官 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核心问题是通过程序性问题的证明实现对 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性证明的提出拓展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进一 步深化了证明基本范畴的研究,使原来以实体性证明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理论获得了新的理论 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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